哈尔滨严打窃热行为 有望将窃热纳入违法犯罪行为中
发布日期:2016-09-29 11:06:57 来源: 浏览次数:
       进入冬季供暖季节以来,盗窃供热资源问题凸显,一些不法人员采取私接管线、改热用途等非法手段,直接或变相窃取城市供热资源,不仅造成热资源的大量流失,还严重危害城市供热安全。
       近日,哈尔滨市公安局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哈尔滨建设设计院、哈物业供热集团等有关部门,把打击窃热与打击窃水、窃电、窃气专项整治整合起来,集中打击、努力遏制破坏城市供热设施、盗窃城市供热资源的违法犯罪,确保城市供热的安全与顺畅。截至目前,发现窃热案件11件,涉案金额500多万。
       案例:11月26日,香坊区建成头道街一处平房内,房主为给私建的平房过冬取暖,竟从旁边的居民楼偷接热管,直接影响上百户居民家的供热质量。该房主因窃热被罚款1万元。
       记者从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自今冬供暖期开始以来,截至目前,接到的有关窃热投诉就高达数百件。据多年从事供热稽查工作的一位工作人员讲,往年的窃热行为主要集中在每年11月末到12月和春节前后。
       哈市供热物业集团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将窃热行为归结为4种类型:一是恶意放水行为。为一己私利采用私接水嘴、私动阀门等方式窃取供热用水,或是企图以放水来促进自家循环的行为。在供热试运行阶段,有的居民嫌热循环慢,就以为放放水,暖气能热得快点,却不知降低了整体的供热质量;二是私装循环泵。以泵加压促进自家热流循环的方式,使临近的热用户的热循环减慢,在别人家供暖温度下降的基础上提升自家温度;三是报停之后私接窃热。有的用热单位或个人,在履行了供热报停手续后,以秘密方式私自接通供热设施盗取热流;四是故意迟延缴费骗取供热。既不报停也不缴费,以种种理由拖延,直至达到“免费”享受供热的目的。
       早在1996年,哈市政府专门发文,要求对窃热行为予以严惩。在当年的《关于做好全市冬季供暖工作的通知》中,不仅规定“对不按期交纳采暖费的商业网点、个体工商户及个人承担采暖费的住宅,供热单位有权拆除其供暖设施”,而且规定了“各供暖单位要建立供热监察队伍,严厉查处私自放水、私接水嘴、私自扩大供热面积行为。对用热单位私自放水,每日罚款2000元(自发现之日向前推至采暖第一天)。用户私接水嘴,每发现一个水嘴罚款200元。对私自扩大供热面积的,除按正常缴纳各种费用外处以2倍罚款。”这赋予了供热稽查机构强大的窃热处罚权。
       然而,在现实的查处过程中,供热单位稽查人员的执法并不完全受认可,在罚款的缴纳及相关保障措施等方面也没有明确的法规依据。2003年黑龙江省颁布实施了《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其中对常见的窃热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擅自启动和关闭供热阀门,擅自改动供热设施,排放、盗用供热设施循环热水和蒸汽,擅自挪动、改动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等行为,并在明确规定了处罚措施和罚款额度。
       据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一位工作人员介绍,窃热行为的产生和存在,是由于窃取的成本要小于受责罚的成本。应通过制度制定和技术操作加以扭转。工作人员对供热信息网说,热,已被有关法规政策和广大市民普遍接受为一种花钱购买的商品。那么,把他人花钱购买的东西据为己有,就属于典型的“侵财行为”。既然如此,对窃热行为的处置就不仅仅限于有关的供热管理办法,而要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乃至《刑法》进行处理。
       专家建议,在制度设计上引入利益导向机制,建立奖惩对应制度,在处罚窃热者的同时,对于有效及时举报者进行奖励。发现窃热行为及时投诉也很重要。        哈尔滨市公安局经保支队副支队长李树鑫介绍说,目前保护城市供热资源的法律法规有待健全,相关法规监管作用也有待提高。为了保证哈市供热安全,切实维护供热企业的利益,近日经保支队经过多方协调,从哈市技术监督局计量院、哈尔滨建设设计院请来专家与供热企业共同研究制定相关地方法规的提案,希望将窃热行为纳入违法犯罪行为中,重点解决窃热量的评估办法和评估标准法定问题,建立防范和打击工作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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