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信息

HEATING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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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用热起止时间:按各成员公司当地政府或物价部门规定的时间为准。

二、用热面积计算方法:以房产证的建筑面积为准,没有房产证的以实际测量建筑面积为准。

1、居民住宅:

(1)用热建筑面积=住宅使用面积+1/2公用墙体面积+非公用墙体面积;

(2)没有封闭的阳台不计入用热建筑面积;封闭的阳台按用热建筑面积的100%计算收费面积;

(3)楼道1/2面积计入用热建筑面积。

2、特殊房型:

(1)跃层房型:除按各层用热建筑面积计算收费面积外,多层共享空间部位按该楼层层数面积计算收费面积;

(2)阁楼房型:安装采暖设施的坡顶型阁楼按用热建筑面积的50%计算收费面积,安装采暖设施的平屋顶阁楼净高≥2.7米的按用热建筑面积的100%计算收费面积、2.7米以下的按用热建筑面积的50%计算收费面积,未安装采暖设施的阁楼不计算面积;

(3)超高房型:以净高3米为基点,每超过0.3米按用热建筑面积的10%计算收费面积;

(4)住宅的地下室和地下车库:安装采暖设施的按用热建筑面积100%计算收费面积,未安装采暖设施的不计算收费面积。

三、合同签订时间:热用户应于每年9月30日之前到热力公司营业部签订《供用热合同》、《停止用热合同》。

四、居民缴纳采暖费

1、热用户须与热力公司签订《供用热合同》,并按规定的标准及日期(每年11月15日前)缴纳采暖费,对超过缴费日期的,每超1日加收本年度采暖费总额5‰的滞纳金;对拒不缴费的热用户,热力公司可以对其停止供热或依法诉讼。(各地区有不同规定的,依各地区具体规定)

2、热用户房屋产权主体变更时,应于当年9月30日前到热力公司营业部填写《热用户变更登记表》,并结清所欠费用,否则采暖费继续由原热用户承担。

五、用热价格

居民住宅、商用单位、公建单位的采暖费依各地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标准执行。

六、测温

1、供热温度:采暖期内,未与阳台打通的居室(含厅)温度标准为18℃(±2℃);安装采暖设施且未与阳台打通的厨房、卫生间和安装采暖设施的阳台,其温度标准为16℃(±2℃)。

2、测温要求:

(1)门窗正常关闭一小时以上;

(2)要2人以上测温,营业、运行各一人;

(3)测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对角线中间点、离地1.0—1.2米处;

(4)测温时间为每天8点—21点;

(5)有采暖设施房间逐一进行密闭式测温,分别记录每个房间测温温度。

3、测温须填写《测温记录表》,测温结果由供热双方签字确认,一式两份各存一份。热用户对测温结果有异议,可在记录表上注明,并可要求再次测温,热用户拒绝在《测温记录表》上签字确认的,视为温度达到标准供热温度。

4、针对热用户提出测温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测温:

(1)测温之前热用户有开窗等作弊行为的;

(2)未安装采暖设施的房间;

(3)与未安装采暖设施的阳台打通的居室(含厅)、厨房、卫生间;

(4)与未安装采暖设施阁楼相通的主房,不采取保温隔断措施的。

5、热用户提出测温要求至室温达到标准供热温度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因热力公司责任致使室温达不到标准供热温度的,按下列标准退费:(各地区有不同规定的,依各地区具体规定)

(1)未与阳台打通、有采暖设施的居室(含厅)温度低于16℃但高于14℃(含14℃)的,向热用户退还该部位相应天数50%的采暖费;低于14℃的,退还该部位相应天数的全部采暖费;

(2)安装采暖设施且未与阳台打通的厨房、卫生间和安装采暖设施的阳台,其温度低于14℃但高于

12℃(含12℃)的,向热用户退还该部位相应天数50%的采暖费;低于12℃的,退还该部位相应天数的全部采暖费。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供热温度不达标的,热力公司不承担减费责任:

(1)热用户擅自改变居室结构和室内用热设施的;

(2)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用热效果的;

(3)非供热人原因造成停水、停电致使用热中断的;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政府行为造成停热的;

(5)热用户个人原因造成室温达不到标准供热温度的。

6、退费:

3月15日停暖以后办理退还采暖费手续(对热用户退还采暖费能转到下一年度的,可在下一年度收费中抵扣)。

七、延缓供热

1、因供热人责任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供热,应按照实际延误供热天数予以补足,或按照实际延误供热天数减收采暖费。

2、成员公司必须在每年度供热前11月10日上报延缓供热用户,经集团营业稽查部核实、审批后方可作为核减费用的依据,没上报的用户和不符合要求的用户不给予晚供核减。

3、在供热前,各成员公司对当年度延缓供热用户必须填写《延缓供热申请表》(见附表14),报分管经理、经理审批后,方可按程序办理延缓供热。

4、热费核减标准为:应收采暖费÷120天×延误供热天数。

5、热用户晚供热费核减须参照《延缓供热申请表》及 《开阀通知单》填写《采暖期间热费核减(减、免)申请、审批表》(见附表6)报分管经理、经理审批后,方可按程序办理采暖费核减等相关手续。

6、因热用户责任延缓用热的不减收采暖费。

八、停止用热

1、停止用热程序:

(1)热用户应于当年9月30日之前,到热力公司营业部填写《停止用热申请表》;

(2)结清停止用热之前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3)签订《停止用热合同》;

(4)停止用热的用户可自行拆除散热器或断管、热力公司检查验收,也可委托热力公司拆卸或断管;

(5)热力公司对停止用热的采暖设施进行拍照留存。

2、停止用热处理不收费,拆除的散热器由热用户自行保管,具体停热方法为:

(1)单管串联:拆除室内散热器,保留并连接供水管;

(2)单户分环:关闭供热阀门后打铅封或拆断管道间管道。

3、停止用热范围:须是单户整体,不允许部分停止用热。

4、停止用热期限:最短为一个完整的采暖期,采暖期内不得提出停止用热要求。如连续停止用热,须于每年9月30日之前续签合同。

5、停止用热稽查:由热力公司稽查部门随时检查停止用热情况,保障用热安全,防止偷用热行为的发生。

九、恢复用热须知

1、恢复用热程序:

(1)热用户应于当年9月30日之前,到热力公司营业部填写《恢复用热申请表》;

(2)结清恢复用热之前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3)签订《供用热合同》;

(4)恢复用热的热用户可自行接管、热力公司检查验收,也可委托热力公司进行接管;

(5)热力公司对停止用热的采暖设施进行拍照留存。

2、恢复用热由热力公司接管时按以下标准收取接管材料费:

(1)一户一环系统每户收取50元;

(2)非一户一环系统每组散热器收取30元。

3、恢复用热的范围:须是单户整体,不允许部分恢复用热。

4、恢复用热的期限:最短为一个完整的采暖期,采暖期内不得提出恢复用热要求。

十、用热设施维修、拆改、更换

1、维修:

(1)新建房屋的用热设施维修,由产权单位负责。

(2) 非新建房屋的用热设施维修维护,由产权单位或热用户个人负责。

2、拆改:

(1)不得私自拆改用热设施;

(2)确需拆改,须事先通知热力公司,拆改后经热力公司检查验收,也可委托热力公司进行拆改,拆改费用由产权单位或热用户个人承担;

(3)因私自拆改用热设施,造成漏水事故或室温达不到标准供热温度等相关损失由产权单位或热用户个人自行承担。

3、更换:

(1)采暖期内,用热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热力公司可协助进行用热调试、局部维修和更换;

(2)更换用热设施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3)热用户选购室内用热设施材料时,需购买符合用热产品质量标准且与本区域用热技术指标相匹配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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